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的无异议函》(深证函〔2015〕281号),就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函复如下:
一、深交所对公司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无异议。
二、无异议函不表明深交所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应当确保参与债券认购的投资者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并向其充分揭示风险。
三、公司发行债券应当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如发行人相关情况或债券法律文件在本无异议函出具之后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四、公司应当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 12个月内正式向深交所提交转让申请文件,逾期未提交的,无异议函自动失效。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无异议函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无异议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