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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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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5-048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答辩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5)京仲案字第1279号仲裁案答辩通知》及公司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高金科技”、“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等文件,因大连高金科技与公司签订的《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所引起的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予以受理。

 二、《仲裁申请书》中的仲裁请求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3年2月19日签订的“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第三章“未来重组”规定之内容。被申请人在2017年3月3日之前,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2、申请人的本案律师费115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3、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仲裁申请书》中描述的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3年2月19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由申请人以现金认购被申请人非公开发行的5000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以及第三章“未来重组”之规定的内容。该第三章3.1条明确规定“双方同意,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由甲方将所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标的资产以认购乙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出售给乙方”。协议签订后,双方在2014年3月4日完成了5000万股交割,但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操纵控制之下,为履行协议第三章“未来重组”规定的内容设置障碍。特别恶劣的是被申请人违反双方签订之协议以及被申请人实际控制人违反书面承诺,另行寻找第三方进行所谓的“重大资产重组”。2015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操纵之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公然企图通过与第三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后因其他董事以及全体独立董事的反对而未果。之后,被申请人在实际控制人操纵下,欲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取得被申请人违约的内部的授权。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依法有效,该协议曾向社会公众披露。协议方应当严格遵守。被申请人违反该协议第三章的规定,另找第三方进行所谓的“重大资产重组”,其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根据“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第12.2条规定,双方约定了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仲裁。为此,恳请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四、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的仲裁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风险提示

 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该事项尚存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该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

 公司认为:与大连高金科技签署的“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不排斥公司可能推进的其他重组或资本运作。

 若北京仲裁委及有可能进行的诉讼均支持大连高金科技的请求,公司在2017年3月3日前将会停止除与大连高金科技之外的第三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披露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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