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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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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湘邮科技 证券代码:600476 公告编号:临2015-018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起诉案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1,392.6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5年6月4日,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进出口委托业务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一:湖南淞苗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刘超利、被告三:林钢。同日,法院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5)芙民初字第3081号。2015年6月25日,公司对上述案件增加相关诉讼请求。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第一次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进口押汇欠款¥6600000。

 2、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98000。

 3、依法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330000。

 4、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依法判决以上三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4年3月30日签订《进口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为其进口代理商,从台湾台塑进口相关化工原料。由原告根据进口合同要求,及时对外付汇和申请开立信用证,并在付款前在银行办理好相关押汇手续。被告一应当在押汇到期前的7日内,将押汇款项汇入甲方账号。协议有效期为1年。

 上述协议签订后,为保证协议有效执行,根据原告要求被告二和被告三(2人均是被告一公司的股东,系夫妻关系)与原告陆续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汽车抵押合同》、《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被告三以自己名下的房屋、汽车以及公司股权作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担保财产。被告二、被告三均签字作为被告一应付原告款项的连带责任担保人。

 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后,经原告与被告一结算,被告一共欠原告有3笔押汇款未支付,至原告起诉之日(2015年6月4日)已经有2笔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金额分别是¥465万元和¥230万元,合计为¥695万元。另还有第三笔¥660万元将于2015年7月3日到期。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二条第4款约定,被告一应当在押汇到期前的7个工作日,将押汇款项汇入原告账号。但被告方至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协议还约定违约方应当支付进口价款总额3%的违约金。根据原告与被告二、三签订的《最高额股权质押合同》第五条、三被告共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五条保证范围约定,以上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

 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之前,原告多次催促以上各被告尽快支付押汇款项,被告也制作了还款计划,但被告没有履行自己的付款承诺,仅于2015年5月28日支付原告押汇欠款¥35万元。至今已到期的欠款共计¥660万元。原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损失,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二)增加的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第三笔进口押汇欠款¥6600000及违约金¥198000。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已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5)芙民初字第3081号。在此之后,被告一所欠原告第三笔进口押汇欠款¥6600000即将到期,被告一未在约定的日期(2015年6月25日)将上述进口押汇欠款支付给原告。现原告特依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本案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受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属原告与被告的委托合同纠纷。目前,案件审理程序尚未开始,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亦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

 2、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状》

 3、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诉状请求申请》

 

 湖南湘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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