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0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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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胡晓军先生主持,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会议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祝义亮、祝珺、独立董事余明阳、李心合、陈益平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汪城、凌泽幸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刘宇袖因公务外出未能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关于选举吴晓国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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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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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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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议案,需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车扬、毛玮红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