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6月26日(星期五)上午10: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高新三街3号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敖小强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 433,854,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25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2,750,535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6.583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为1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103,76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1421%。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268,47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5.5000%。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现场表决+网络投票)
以下三个议案均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33,854,2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33,268,4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6681%。
反对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33,853,1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7%,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33,267,3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9%。
反对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表决结果:通过。
3.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433,853,1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7%,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33,267,3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7.6679%。
反对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1,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雪迪龙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