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及案件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诉讼公告》(临2015-02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1、2015年4月,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本案被告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凯迪”)人民币4,275.01万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相应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支持。
详见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15-024)。
2、近期,公司收到阳光凯迪欠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6,865,000元,以及一半诉讼保全费130,512.75元。目前,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公司已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已收取前述资料,公司尚未收到撤诉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已对该笔应收款项计提10%的坏账准备,即368.65万元,该笔应收账款收回后,公司将冲回该笔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会增加本年利润368.65万元,具体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