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25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24日-2015年6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15:00至2015年6月2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塔牌大厦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钟烈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87,14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65.628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87,11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65.624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
(2)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3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议案1~7及议案9,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议案8。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1、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子公司梅州金塔水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87,145,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子公司福建塔牌水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87,145,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子公司梅州市塔牌集团蕉岭鑫达旋窑水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87,144,5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30%;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子公司惠州塔牌水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4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87,144,5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3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0%。
5、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子公司梅州市塔牌营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87,145,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子公司梅州市文华矿山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87,144,5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7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30%;反对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587,145,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587,144,5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7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83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议案》
表决结果:587,145,2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4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慧丽律师、邬莎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