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和2015年6月19日在巨潮网、《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杨光先生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25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5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6月24日下午15:00至2015年6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B栋2层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1人,代表股份1,267,793,8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4548%。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6人,代表股份1,263,905,50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2.3246%。
(三)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3,888,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302%。
(四)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股份12,087,4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199,11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7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3,888,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302%。
(五)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718,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0%;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011,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754%;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4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434,1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6%;反对4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3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4,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27,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242%;反对4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4%;弃权31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184%。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高金林、李小蕾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