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067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一中民初字第683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1年12月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高民初字第4193号)。美国超导公司、美国超导WINDTEC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原告”)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932,413,150元、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186,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将本案交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已经于2011年12月31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1-054。因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公司于2015年5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申请变更诉讼为:判令确认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侵害原告商业秘密、赔偿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人民币186,000元。公司已经于2015年5月20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52。

 二、诉讼裁定情况

 公司今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一中民初字第6833号)。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公司及公司3名员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