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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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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49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5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

 2、会议地点: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吉林永大集团十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赵峰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6名,代表股份199,853,0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584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159,145,2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89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0,707,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69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1,247,1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2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39,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0,707,8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692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李刚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9,853,06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247,187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1.02 选举马正学先生为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9,853,067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1,247,187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853,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47,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补选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9,853,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247,1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海青律师、陈朋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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