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8号),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该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你公司披露的《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显示,你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高管薪酬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设计缺陷,导致相关高管薪酬受控于控股股东,缺乏独立性。公司披露的整改情况为,公司编制《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高管薪酬考核方案》,通过董事会审议批准,于2014年度对高管薪酬进行考核兑现。根据2015年4月你公司披露的《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述问题依旧存在,你公司关于缺陷整改情况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针对上述问题将按照要求进行认真的整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