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144,727,971.3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近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送达(2012)闽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获悉:一审法院已就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象屿公司” )诉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储物流”,本公司已将该公司转让,详情已于2013年3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及本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11月,厦门象屿公司以北京中储物流拒不向其交付钢材为由起诉北京中储物流及本公司,要求判令北京中储物流与本公司立即向厦门象屿公司交付钢材34,152.166吨,若交付不能,则判令北京中储物流与本公司赔偿货物价款损失人民币144,727,971.36元。一审法院根据厦门象屿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已经查封了34,152.166吨钢材。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2年11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一审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北京中储物流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厦门象屿公司交付钢材34,152.166吨,若交付不能,北京中储物流应赔偿厦门象屿公司货物价款损失144,727,971.36元,并判决本公司对北京中储物流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拟上诉情况
公司认为,涉案货物因货权纠纷被其他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予以查封,不存在北京中储物流交付不能的情形。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暂无法判断影响。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