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5-054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海王生物”)完成了《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登记工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5年5月28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8.11元/股;

 3、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153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80万股,授予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局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2,080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2.84%。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5、本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

 (1)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2015年5月28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锁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年。

 (2)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解锁。具体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6、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当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锁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合格”或者之上,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当期拟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7、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153人,授予2,08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84%。分配明细如下:

 ■

 8、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局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5年5月2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3)2015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15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认购股份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认购股份的资金情况,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16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441ZC0270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1,713,855.00元,股本为731,713,855.00元。根据第六届董事局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820,000.00元,贵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公告》,贵公司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20,820,000.00股,后因一人离职,贵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局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议案》,调整后实际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20,800,000.00股。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52,513,855.00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15年6月15日止,贵公司已收到股东认缴股款人民币168,688,000.00元,其中:股本20,800,000.00元,资本公积147,888,000.00 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1,713,855.00元,股本人民币731,713,855.00元,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3年3月19日出具致同验字[2013]第441F1001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6月15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752,513,855.00元,股本人民币752,513,855.00元。

 三、本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5年5月28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6月24日。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授予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对比表如下:

 ■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总股本由731,713,855股变更为752,513,855股,按新股本752,513,855股摊薄计算,公司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0316元/股。

 六、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52,513,855股,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将由24.66%降低为23.98%。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授予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七、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

 本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5-055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海王药业向法院提起诉讼暨银杏叶产品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药业”)通知获悉,海王药业于近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立华”)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部分批次银杏叶提取物,并以其名义销售给海王药业而给海王药业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海王药业已于近日收到深圳中院下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29号],并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深圳中院关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29号]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29号]。公司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当事人

 原告: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第五工业区海王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张锋

 被告: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

 住址: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汤军

 2、案件基本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5月29日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违法销售银杏叶药品及有关企业治理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17号)》,2015年5月3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银杏叶片药品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电 食药监电〔2015〕10号)等文件,上述文件中明确认定了被告从不具备资质的企业购进银杏叶提取物,并以本企业名义销售给原告的事实。

 鉴于被告上述之违法行为,导致目前原告库存的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药品的生产中间体和生产完成的银杏叶药品,均不能继续生产与销售(以下称“库存损失”);而对于此前已经销售的银杏叶药品,原告则有义务全部召回,原告必然将承担召回药品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因此,被告应当对上述原告的库存损失和召回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70,037,595.03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审理情况

 深圳中院已于近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目前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公司于同期向深圳中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

 海王药业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深圳中院关于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29号]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29号],深圳中院认为:原告深圳海王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刚获立案受理,尚未进入审理等程序,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深圳中院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29号]

 3、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29号]

 4、深圳中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29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5-056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海王生物、本公司、公司: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海王:湖北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银河投资:深圳市海王银河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一.情况概述

 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湖北海王通知获悉,湖北海王医药于近日与汉川市人民医院签署了“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书”。进一步扩大了公司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在湖北省的覆盖区域。

 二、协议签订方基本情况

 (1)湖北海王医药

 公司名称:湖北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军

 注册资本:2600万元

 住所:湖北省孝感市国家高新区孝汉大道33号海王科技园

 主要经营业务:医药商业流通

 股东情况:公司全资子公司孝感海王银河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80%股份,其他自然人股东(非公司关联方)持有其20%股份。

 (2)汉川市人民医院

 汉川市人民医院是汉川市最大的一所融医疗、教学、科研、健康保健于一体的综合性三级医院。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汉川市人民医院

 乙方:湖北海王医药有限公司

 1、配送方式:甲方将药品采购计划交给乙方,以乙方一家公司为主,负责配送工作。

 2、配送范围:包括甲方使用的化学药品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生物制品(疫苗除外)。血液制品、中药饮片及其他特殊管理药品(毒、麻、精、放等)或乙方无经营资质的品种,甲方可自行采购。

 3、集中配送实施后,配送药品目录内如出现药监部门不再允许销售的药品,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采购,同时乙方负责按原销售价格收回没有用完的药品。

 4、乙方配送的药品三个月内若出现滞销,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负责退换。

 5、乙方供应的药品必须保证质量,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

 6、本协议期内的药品配送价格,根据甲方提供配送药品品种目录,按国家规定的价格确定标准。

 7、本协议有效期伍年。自2015年6月12日开始执行。

 四、本次签订“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湖北海王与汉川市人民医院签约,为公司医药商业的拓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是公司在湖北汉川地区业务拓展的突破。公司初步估计,本次签约汉川人民医院,预计能为公司每年带来约1.5亿元-2亿元(不考虑增长因素)的销售额。具体以会计师最终审计为准。

 五、风险提示

 鉴于上述“药品阳光集中配送协议”签订后,业务合作从启动到全面开展还需要一定过程,未来可能存在一定的经营风险、合作风险、市场风险及政策风险等不确定因素,因此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