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585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有关问题
附件: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有关问题
2015年3月30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4月24日,我会发出反馈意见。5月15日,你公司公告了反馈意见回复并上报我会。经审核,现提出以下二次反馈意见:
反馈材料显示,因云南黎晖经贸有限公司2010年3月受让股权形成对华联锌铟的欠款。云南黎晖经贸有限公司与华联锌铟存在关联关系。截至2014年9月30日,华联锌铟应收云南黎晖经贸有限公司76,268,115.45元。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上述欠款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