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产丽星”)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68号],因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电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品有限公司、深圳石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石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68-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协助将被执行人深圳石化在公司应分得的股票红利款人民币7831266.45元付至深圳中院账户。
事实上深圳石化该红利已抵偿深圳石化对公司的债务,公司将对深圳中院该次协助执行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另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09月18日对公司进行承诺,如果出现法院执行深圳石化在通产丽星应分得的1998年度前7,831,266.45元红利的情况,将给予通产丽星等额补偿,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08年5月16日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之后年度的定期报告。
上述事项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当期和以后年度的业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