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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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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PPP探索多种路径

 显然,信托公司已经开始尝试用PPP模式与政府合作,而43号文则是产生这种新的合作关系的直接原因。事实上,信托一直是地方最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其传统业务模式通常是信托公司与地方融资平台合作,以信托贷款或假股真债的形式为基建项目提供资金,地方政府出具担保承诺函。这一业务模式的核心是政府信用要为合作背书。

 由于信托特有的期限灵活、审批迅速、资金匹配度好等优势,使得信托迅速被地方及融资平台所倚重,信政合作业务发展迅猛。不过,庞大的地方债务隐忧促使43号文下发,要求剥离政府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这意味着信托公司与政府在基建领域的合作,不得不考虑PPP这种新的模式。

 此外,政府正在通过加码基建稳增长。据报道,在财政部大力推动下,地方政府和各级财政部门陆续公布拟实施PPP项目名单,涵盖交通、市政、医疗、环保等多个领域,预计总投资近2万亿元。基建领域规模庞大的投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可谓是难得的机遇。

 中融信托创新研发部认为,目前,新一轮PPP热潮已经开启,PPP法治环境正大幅改善,信托公司应当抓住机遇积极尝试。信托公司应当选择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参与PPP尝试,参与模式可以有几种。一是真实投资于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分红收回投资。这种模式对信托公司全面识别风险能力以及就风险分担机制与政府谈判能力的要求最高。且由于PPP项目期限长而收益较低的特征,信托公司可能需要撮合保险、银行等长期低成本资金开展业务。二是给私方配资,信托公司与其他社会资本作为联合体共同股权投资项目公司,在约定时间由其他社会资本回购股权退出,这种模式下信托公司需要全面评估回购方的履约能力。三是为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由于政府不再为项目公司还款提供担保,因此需要全面考察项目现金流情况,注意项目期限和还款安排与现金流相匹配。此外,PPP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的特征,还适合设计成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恰当的结构化设计满足不同风险偏好投资者的需求。

 不过,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参与PPP业务并非易事。这其中资金成本即为一个重要障碍,正如一位熟悉PPP业务的信托人士所言,一般而言,信托资金成本较高,信托若以股权形式参与,必然是追求高回报,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建设相关项目的初衷相左;信托若以债务形式参与,则难以匹敌低成本的银行贷款。

 实际上,某大型信托公司在去年末,就因为资金成本问题与一单PPP项目失之交臂。2014年11月30日,财政部公布30个PPP示范项目,该项目即位列其中。尽管当地政府最初有意与该信托公司合作,但最终还是选择资金成本更低的银行。

 此外,业内人士还认为,在实际操作中PPP项目投资规模大、运作周期长,对于信托公司而言,还要面临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风险。前述人士即认为,相比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凭借着对相关项目的熟悉更适合参与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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