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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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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常铝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8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朗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6 号)核准,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248,104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4.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37,329,989.04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15,891,913.09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21,438,075.95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已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

 注:账户余额中包含其他发行费用、工本费及手续费等共计868,393.61元。

 三、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根据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披露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支付并购整合费用;

 2、对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款项用于洁净工业设备精加工项目、研发与展示中心项目及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3、 归还本公司部分长期负债。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协议中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中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涵、魏娜可以在乙方工作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以扫描形式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按照孰低原则)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抄送对账单或依据本协议第六条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五、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协议中简称“乙方”)子公司上海朗脉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孙公司常州朗脉洁净技术有限公司(协议中简称“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闵行支行(协议中简称“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协议中简称“丁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涵、魏娜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六、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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