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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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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7日《关于准予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77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提供保本的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或本基金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基金合同》:指《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直销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一般每3 年为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 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3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过渡期: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不超过30天的一段期间
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折算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认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进行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上一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其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到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指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在当期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
保本: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由基金管理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保证:指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担保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即为保本差额),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说明,指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担保人签署的《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在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本基金的类别所做的变更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存续并进入新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日: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然数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指,则不包括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的过渡期申购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转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转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电话:(0755)83196351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000,000元)。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号文批复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999)。

 公司本着“长期、稳健、优良、专业”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张光华,男,博士。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2007 年4 月起于招商银行任职,曾任副行长等职务,现任招商银行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期间于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德国不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金融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美国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吉林省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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