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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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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编号:临2015-022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6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6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1.26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1.197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6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在2015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293,718,65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2.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0,085,502.78元,结存未分配利润2,191,466,265.6元,结转下一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6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15:00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公司对股东大连大商国际有限公司、大连国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宏业汽车轮胎批发市场、大连易玛特软件开发中心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所得税自行交纳,本公司不代扣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1.26元。

 (三)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按5%税率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97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一般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26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一号

 联系电话:0411-83643215

 传 真:0411-83880798

 邮 编:116001

 七、备查文件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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