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电子”)和间接控股股东彩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拟分别将其持有本公司的9946万股股份(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3.50%)和818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0%)转让给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彩虹”)。
2015年6月17日,本公司接到彩虹集团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彩虹集团公司和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45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彩虹集团和彩虹电子分别将所持彩虹股份8180万股和9946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彩虹股份总股本不变,其中中电彩虹和彩虹电子分别持有18126万股和3644.479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24.60%和4.95%。
三、请相关方持本批复及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股份过户完成后,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