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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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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5-42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律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近日与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或“乙方”)、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或“丙方”)、林洪生、林丽彬律师(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代理案件转移协议》。公司同意将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事宜的专项法律服务(以下简称“收购阿姆斯项目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由中银更换为盈科。

 一、更换律师事务所具体原因

 2014年8月14日,公司聘请中银担任收购阿姆斯项目专项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并签订了《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中银指派两名经办律师(林洪生、林丽彬)为公司提供收购阿姆斯项目专项法律服务,现两名经办律师因业务调整至盈科工作。鉴于以上两名经办律师熟悉公司的运营情况,并全程参与收购阿姆斯项目的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编制等工作,熟悉各交易方的基本情况,因此,公司同意将收购阿姆斯项目的法律顾问由中银更换为盈科。

 二、《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代理案件转移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丙方已充分知悉并了解甲乙方于2014年8月14日就甲方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北京世纪阿姆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事宜聘请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原委托代理协议”)全部条款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条:经协议四方协商一致同意,现将上述《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乙方”变更为丙方,协议其他内容不变,《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项下乙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由丙方承继。丙方继续指派原经办律师丁方作为本项目的签字律师,继续为该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条:乙方负责办理原委托代理协议案件的转出手续,移交原委托代理协议相关文件原件及案卷材料至丙方保管。并负责就已收取律师费部分与丁方办理结算。

 第四条:丁方负责协调本协议的签订,应当对本协议签订主体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丙方负责审查案件转入的利益冲突审查,确保与丙方其他律师承办案件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六条:甲乙双方原签订的保密协议,丙方已知悉并了解保密协议的全部内容及相关权利义务,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履行保密协议项下的相关保密义务。保密协议对乙方继续具有约束力,乙方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项,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自丁方办理完毕调转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备案文件

 四方签订的《律师变更执业机构代理案件转移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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