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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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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公告

 股票简称: 当代东方 股票代码:000673 公告编号:2015-44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公司股权质押情况

 本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接到第一大股东厦门当代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股股份87,777,77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33%)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旭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股股份13,888,88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53%)、北京先锋亚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股股份7,407,40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88%)转发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述股东将其合计持有的本公司限售股109,074,07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7.75%)质押给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相关质押登记已于2015年6月1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质押期限自本次办理质押登记日起至上述股东办理解除质押手续之日止。

 二、公司股权处于质押状态的累计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股东所持股份全部质押外,与上述股东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公司第二大股东厦门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240万股亦全部处于质押状态。上述股东累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71,474,073股全部处于质押冻结状态,占本公司总股本393,080,000股的43.62%。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7日

 证券简称:当代东方 证券代码:000673 公告编号:2015-45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617号)核准,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5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80元/股,共募集资金199,800万元人民币,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256.3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96,543.66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15]第1-00087号《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威”)连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或“杭州银行大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截至2015年6月5日,盟将威在杭州银行大兴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盟将威实施补充影视剧业务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盟将威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盟将威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招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盟将威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度对盟将威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盟将威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爽、蔡丹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盟将威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盟将威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盟将威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盟将威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盟将威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盟将威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盟将威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盟将威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盟将威、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盟将威、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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