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 2015年5月25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6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本次分红派息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67,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4.95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5.225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825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7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6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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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本次分红派息,未发生股本变动。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大道1009号财富广场1号楼闰土大厦25楼证券投资部
咨询电话:0575-8251 9278
咨询传真:0575-8204 5165
咨询联系人:沈洁娣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