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15-36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筹划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正在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已经于2015年5月29日开市起停牌,并于2015年6月5日发布了继续停牌公告。
目前,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鉴于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引起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12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公司将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及时公告并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16 证券简称:民生控股 公告编号:2015-37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下午2点45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2015年6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15:00 至2015年6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4层1号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王宏董事长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5人,代表股份19,824,5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2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617,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0人,代表股份19,207,2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1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19,730,5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0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23,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0人,代表股份19,207,2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11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一) 《关于收购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01,2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5%;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07,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19%;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签署〈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91,2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20%;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75%;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97,2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2%;反对2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1%;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7%。
关联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 高全增 杨波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