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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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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5-04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已于2015年2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财产保全担保的2015-009号公告(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并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公告内容涉及公司已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级法院”)递交了关于与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实业集团“)、宁夏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宁夏高级法院对以上两被告银行存款120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银川新华百货老大楼有限公司以其部分房产为公司诉讼事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宁夏高级法院根据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2015)宁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大世界实业集团、大世界房地产公司1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对公司提供的担保物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5020588号房屋所有权予以查封。

 近日,公司收到宁夏高级法院的(2015)宁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宁夏高级法院根据收到的大世界实业集团及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向其提出的保全异议,宁夏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大世界实业集团和大世界房地产公司的异议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解除对被告大世界实业集团、大世界房地产公司银行账户、房产以及部分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冻结。

 截至目前,本公司在宁夏高级法院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大世界实业集团和大世界房地产公司之诉讼事项(详见公司2015-003号公告)以及大世界实业集团和大世界房地产公司就同一案由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之诉讼事项(详见公司2015-007号公告),两级法院均认为两案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需要合并审理,但因两案在不同的法院起诉,级别管辖不同,需等待宁夏高级法院决定合并审理事宜。截止本公告日,宁夏高级法院关于合并审理事宜尚未有新的进展信息。

 公司将根据后续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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