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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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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5-077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5年4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60元(含税)。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84,235,534股计算,派发现金股利205,477,685.44元。

 以上派发现金红利205,477,685.44元系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股本为基础进行测算,由于公司的股权激励尚在实施中,因此,公司总股本及2014年度实际现金分红金额将随着股权激励行权而调整。

 2015年1月1日至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因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公司总股本由1,284,235,534股增加到1,293,667,534股。截至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总股本数为1,293,667,534股。根据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拟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数1,293,667,5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6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6,986,805.44元。

 现将本次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数1,293,667,5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6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440000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1.520000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18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6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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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新路99号;

 咨询联系人:江信建、徐慜婧;

 咨询电话:0591-88089227、021-20800301;

 传真电话:0591-88089227。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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