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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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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4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5月27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11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15:00至2015年6月1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玉忠先生主持会议。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1人,代表股份数为324,020,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8306%。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1,398,3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491%;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22,0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45%;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02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3人,参加网络投票的9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68,7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608%。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黄建新、朱洁雯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 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 322,016,09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814%;2,002,4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80%;1,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664,4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8976%;2,002,4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5.0312%;1,9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12%。

 2、 审议并通过《关于转让杭州恒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322,018,59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822%;1,979,5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09%;22,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9%。

 其中,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666,95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9912%;1,979,503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4.1732%;22,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35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黄建新、朱洁雯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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