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现金红利:0.0300元/股
● 扣税后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0.0285元/股;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0.0300元/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0.0270元/股;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0.0270元/股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计划》已经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2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上(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8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330,129,3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送0股,转增0股,共计派发股利9,903,881.01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先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8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上述通知的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2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四、分配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下午上交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交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 系 人:郑云燕
联系电话:028-8935 8665
传 真:028-8935 8615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镇蜀龙大道成发工业园
邮 编:610503
七、备查文件目录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成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