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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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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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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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710,242,81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分别为0.95、0.90、0.80元(扣税情况详见“五、分红实施办法”),共计派发股利71,024,281.60元。
(四)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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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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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7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一)本公司股东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元;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0.01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0.005元,公司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另行代扣代缴。
(四)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国税函〔2009〕4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9元派发现金红利。
(五)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六)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股。
六、 有关咨询办法
(一)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500号申达国际大厦13楼
(二) 邮政编码:200060
(三) 联系电话:021-62328282
(四) 联系传真:021-62317250
(五) 联系人:骆琼琳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