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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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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8 证券简称:高新发展 公告编号:2015-31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绵阳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项目财务结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曾就子公司绵阳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倍特”)与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置业”)合作开发位于绵阳市园艺片区内6、7号地块的商品房(即“倍特?领尚”项目)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2009至2014年年度报告)。因“倍特?领尚”项目已具备财务结算条件,近日绵阳倍特和高投置业对“倍特?领尚”项目进行了财务结算。现将合作开发项目财务结算等情况说明如下。

 一、《合作开发协议》概况

 2009年2月27日,绵阳倍特与高投置业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开发位于绵阳市园艺片区内6、7号地块的商品房(即“倍特?领尚”项目),由绵阳倍特作为项目主体进行项目运作。高投置业提供8,000万元资金用于支付项目土地款及项目启动资金,绵阳倍特提供5,000万元的项目启动资金,后续建设资金由绵阳倍特负责投入和解决。项目完工决算后,高投置业按以下两者孰高的方式分配利润:(1)按项目税后净利润的50%;(2)从高投置业资金实际到达绵阳倍特账户之日起计算,高投置业资金(总出资额)年收益率不低于6.5%。

 二、双方对合作开发项目的投入

 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高投置业的所有投入为8,000万元现金。

 绵阳倍特的投入为前期取得“倍特?领尚”项目土地过程中投入的拍卖保证金、交易手续费和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转让契税,合计674.73万元。同时,绵阳倍特作为项目主体负责项目运作。

 至此,双方未再对该项目进行后续投入。该项目的后续投入,主要依靠2009年12月,绵阳倍特在依靠高投置业前期提供的8,000万元取得“倍特?领尚”项目土地后,以该土地为抵押物,向工商银行绵阳支行贷款5,000万元,贷款期限3年,贷款利率5.94%。

 三、合作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

 “倍特?领尚”项目分为两期滚动开发,一期净用地33.79亩,规划总建筑面积45,889㎡;二期净用地39.12亩,规划总建筑面积68,113㎡。

 一期项目于2009年11月取得开发许可证并开工建设,2010年4月开始销售。二期项目于2010年12月取得开发许可证并开工建设,2011年7月开始销售。截至目前,“倍特?领尚”项目已基本清盘。

 四、合作开发项目财务结算情况

 根据经绵阳倍特和高投置业双方确认的项目财务结算结果,“倍特?领尚”项目净利润为64,450,759.56元。依据《合作开发协议》,如果按50%的项目分红方式,高投置业将取得投资收益32,225,379.78元;如果按固定收益方式,高投置业将取得税后利息收入27,618,174.99元。因此,高投置业按项目分红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高于按固定收益方式取得的税后实际收益,应采用50%的利润分配方式。绵阳倍特和高投置业双方已委托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项目财务结算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

 依据《合作开发协议》和项目财务结算结果,绵阳倍特已向高投置业支付了项目分红款32,225,379.78元。双方同意,绵阳倍特根据资金状况将尽快支付高投置业对合作开发项目投入的8,000万元现金。

 五、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在项目合作开发过程中,绵阳倍特在每年年末均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对“倍特?领尚”项目进行测算,测算表明,高投置业以项目分红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高于以固定收益方式取得的税后实际收益。自2010年起至2015年1-4月,绵阳倍特每年均按照《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预计确认了合作期间应该支付给高投置业的分红收益,确认为当期营业成本,并挂账其他应付款。

 ■

 上述按50%的利润预分配计提的会计处理方式与根据项目财务结算结果最终确认采用50%的利润分配方式一致。

 根据《合作开发协议》和项目财务结算结果,高投置业应分配“倍特?领尚”项目税后净利润金额为32,225,379.78元,与绵阳倍特以前年度已计提的利润分配金额31,189,168.46元的差额1,036,211.32元(主要系2015年前几个月的尾盘车位销售)将计入绵阳倍特2015年当期营业成本,不会对公司2015年当期损益造成重大影响。

 六、合作开发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在启动“倍特?领尚”项目的当时公司资金紧张状况下,依靠高投置业提供的8,000万元资金,“倍特?领尚”项目才得以正常运作起来,该项合作有利于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业务,为公司近几年提供了较好的利润来源。在高投置业对项目的投入远大于绵阳倍特投入的情况下,采用50%的项目利润分配方式,体现了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项目合作期间,公司相应的会计处理谨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真实客观的反映了项目合作期间公司各期的损益状况。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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