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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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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股票代码:60199 股票简称:金隅股份 编号:临 2015-031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7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2015年3月26日总股本4,784,640,2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总计人民币239,232,014.20 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475元。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A股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按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45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除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之外的其他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5元。

 三、分红派息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8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9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泰安平和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本公司其他内资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H股股东的现金股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五、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六、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H股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

 港股通H股股票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H股股东一致,请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的《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H股派发末期股息公告》。

 七、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

 H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的《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H股派发末期股息公告》。

 八、咨询事项

 1、咨询地址: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部

 2、联系人: 刘 宇、郭 越

 3、咨询电话:010-59575877、59575874

 传真:010-66410889

 九、备查文件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股票代码:601992 股票简称:金隅股份 编号:临2015-032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8.48元/股及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较高者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由不超过58,700.00万股调整为不超过58,962.27万股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15年5月27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3月26日总股本4,784,640,2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总计人民币239,232,014.20元。2015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本次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6月18日,股权除息日为2015年6月19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15年6月19日。

 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和2015年5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4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发行方案,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及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现调整如下:

 一、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90%(即8.53元/股)及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较高者。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8.48元/股及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较高者。

 计算公式:调整后的发行底价 = 调整前的发行底价 - 每股现金红利 = 8.53元/股 - 0.05元/股 = 8.48元/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方案,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58,700.00万股。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数量调整为不超过58,962.27万股。

 计算公式:调整后的发行数量上限=募集资金上限÷调整后的发行底价 = 500,000.00万元÷8.48元/股 = 58,962.27万股。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特此公告。

 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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