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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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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60 股票简称:斯太尔 公告编号:2015-039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5年6月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0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9日下午15:00 至2015年6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光明饭店三楼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2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表决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晓疆先生;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93人,代表股份119,352,0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6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83,936,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88人,代表股份35,415,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2%。根据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92人,代表股份35,494,6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7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888人,代表股份35,415,7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2%。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7,519,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09%;

 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

 弃权11,723,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35,494,684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66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11,723,2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1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7,517,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08%;

 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

 弃权11,725,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35,494,684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66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11,725,2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1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7,517,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08%;

 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

 弃权11,725,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35,494,684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66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11,725,2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1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7,517,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08%;

 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

 弃权11,725,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35,494,684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66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11,725,2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1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7,517,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08%;

 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

 弃权11,725,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35,494,684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66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11,725,2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1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6、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7,517,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08%;

 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

 弃权11,725,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35,494,684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66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11,725,2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1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7、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825,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1.18%;

 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

 弃权10,416,6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7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35,494,684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968,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34%;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10,416,68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10,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35%。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申请变更业绩补偿承诺的议案》

 关联方山东英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回避表决票数83,857,400股,该议案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数35,494,684股。

 表决情况:同意24,832,6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69.96%;

 反对10,295,1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9.00%;

 弃权366,8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3%。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35,494,684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4,832,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96%;反对10,295,1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00%;弃权366,87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1,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该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517,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08%;

 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

 弃权11,725,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35,494,684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66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11,725,2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1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内控审计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7,517,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0.08%;

 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

 弃权11,725,2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2%。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票数为35,494,684股,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3,661,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66%;反对10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弃权11,725,2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17,4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03%。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刚律师、赵宏伟律师

 3、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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