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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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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码:2015-026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在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采用现场与传真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会议通知主要以邮件、传真方式送达并电话确认。应参与表决董事12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2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个别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6名调整为45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710万股调整为1,660万股,预留 190万股。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同日单独公告,公告编号:2015-027。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公告编号:2015-028。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董炳根、丁跃、胡永峰、范炼、徐笑东、李云、张梅、倪苏俏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5年6月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5年6月9日为授予日,授予45名激励对象1,66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同日单独公告,公告编号:2015-029。

 公司独立董事针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董炳根、丁跃、胡永峰、范炼、徐笑东、李云、张梅、倪苏俏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有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码:2015-030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6月9日在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出席监事3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召集人黄小萍女士主持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

 一、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个别激励对象因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或全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人员放弃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因此,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如下: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46名调整为45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710万股调整为1,660万股,预留 190万股。

 以上调整符合《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45名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除个别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外,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上述议案有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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