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3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
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股份数量为220,700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0735%。
(2)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份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3)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人数为60人。
(4)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已经实施并完成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的授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二期股权激励预留股份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15年4月27日为授予日向60位激励对象授予221,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情况
1、授予日:董事会已确定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
2、授予数量:拟授予数量为221,000股,授予对象共60人。在授予股票的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减少认购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1,000股减少到220,700股。
3、授予价格:17.85元/股。
4、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220,70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总股本300,300,111股的0.0735%。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
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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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激励对象名单、获授数量及实际认购数量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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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激励对象龙海兵减少认购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00股,原授予数量为2500股,实际缴款购买数量为2200股。
上述60名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的公告》一致。
二、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出具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验字[2015]3-50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5年5月28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经我们审验,截至2015年5月28日止,贵公司已收到60名股权激励对象缴纳的行权股款合计人民币3,939,495.00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220,700.00,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溢价)3,718,795.00元。
三、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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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按新股本300,520,811股摊薄计算,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24元。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300,300,111股增加至300,520,811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唐建、刘翠英夫妇在授予前,直接持有公司190,886,293股份,占授予前公司股份总额比例63.57%,授予完成后,直接持有公司190,886,293股份,占授予后公司股份总额比例63.52%。 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3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苏州市民卡有限公司签署战略
合作框架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顺科技”、“乙方”)于近日与苏州市民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现将协议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风险提示
1、协议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造成的风险。
2、“合作协议书”的签署不会对捷顺科技2015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本协议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对方介绍
苏州市民卡有限公司在2003年1月成立,注册资金7000万元,为国有控股企业。于2012年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是苏州市首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又称《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公司累计发卡量已突破1300万张。
三、 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
1、双方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积极探索和开展双方的各类业务合作,力求增强各自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各类业务合作是指包括但不仅限于开放受理、APP对接等业务;
2、双方在互利互惠的条件下,开展停车场支付应用合作业务。通过双方的共同拓展,在停车场使用苏州市民卡进行停车费用的支付。
3、双方将建立相应的合作、沟通机制,依据技术对接、项目试点、市场推广、商业模式探索等进程,推动合作落地。双方可结合推广效果和市场需要,通过友好协商,深化包含但不限于联合成立专业公司共同运营区域业务的合作方式,推进更深层次、更新领域的合作。
4、双方可有效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联合举行市场推广活动,共同提升各自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协议的审议程序
1、本次协议为框架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五、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署是公司围绕智慧社区、智慧商区建设,在应用环境及商业支付方面的又一部署。通过本协议的实施,将为当地市场用户营造“一卡在手、畅行无忧”的用卡环境,实现一张卡通行门禁、车场、公交、地铁及便民消费,使众多的苏州“市民卡”用户成为公司的用户,从而迅速扩大公司在当地市场的用户范围。同时,通过双方的资源共享,也为公司的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更加丰富、便捷的应用环境和结算方式,促进公司智慧社区、智慧商区在当地的建设实施,提升公司在当地市场的竞争力。
本次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2015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披露要求,根据双方后续合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与苏州市民卡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