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5-079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作意向概述

 为充分发挥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变研究中心”)在光伏发电产业链上的各自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2015年6月9日,公司与国变研究中心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二、合作方介绍

 企业名称: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任其昌

 成立日期:1999年1月29日

 注册资本:273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变流技术及装置、变频调速及运动控制系统装置、计算机控制系统、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产品及配件、预装式变压器、中小型成套水电设备、高低压开关柜、电力电子成套装置、电器产品及配件、特种电机感应板产品、变压器控制产品、铁路专用设备、机电一体化产品、电机软起系统及非标产品制造、销售;铁路电机修理;变流技术配套机电产品、电机配件销售;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及光伏逆变器、汇流箱、配电柜的研发、生产、销售;船舶推进变频器、推进电机、控制器、推进器、侧推变频器、甲板机械变频器的研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力建筑施工总承包、电气节能工程承接(凭资质证经营)。

 国变研究中心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作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1、合作背景、范围

 国变研究中心是中国南车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拥有国内一流的光伏逆变器研发和制造资源,以及丰富的企业技术资源;公司拥有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营的丰富经验,并已确定将光伏发电作为公司战略发展方向之一。

 基于双方各自在部分省市、自治区具有一定的优势资源,双方经交流讨论达成一致战略合作共识将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携手发展光伏事业。双方将通过联合体投标、项目总承包资源交换等方式,在集中型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电站工程总承包上展开双向合作。双方共同开发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变研究中心提供电气设备系统,涉及储能技术时原则上由猛狮科技提供储能系统。

 2、保密条款

 双方约定,合作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保护对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双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从业务合作中了解和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但因开展业务合作的需要,信息接受方可以向各自的董事和有关子公司及代理人等进行适当的披露,但该披露方应向信息提供方承担保密责任,保证接收这些信息的董事和有关子公司及代理人必须事先书面同意对该信息保密,并且信息接受方与经其披露而接收这些信息的董事和有关子公司及代理人等对保密信息未尽保密义务导致被非法使用而给信息提供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所指的保密信息是指公众不能通过正常、合法途径获取的关于本协议任一方主体及其下属单位在技术、产品及商务等方面的信息。

 3、合作期限:本合作备忘录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4、本备忘录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四、合作备忘录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国变研究中心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旨在把国变优质的光伏变压器及相关技术用在公司的光伏事业上,在光伏电站建设、投资和储能电站上进行合作,力争做到强强合作,共同发展。双方合作开展储能领域、光伏发电市场,真正做到强强联合,为中国的储能、光伏发电市场注入活力,为公司的储能业务带来市场机会。公司通过与国变研究中心的合作,可以提升公司在光伏发电及智能电网产业的竞争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五、合作备忘录的审议程序

 1、本合作备忘录,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因此本合作备忘录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风险提示

 1、本合作备忘录仅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合作事项尚待进一步协商和落实,经确定后另行签署相关正式合同。合作备忘录述及事项的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2、本事项相关正式协议的签署,以及事项的具体实施,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

 3、若双方在有效期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正式合作合同,则本合作备忘录失效。

 4、本次签订的合作备忘录不会对公司2015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合作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684 证券简称:猛狮科技 公告编号:2015-080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20,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802%;其中: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所持股数为92,734,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4137%;陈乐伍先生所持股数为27,66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665%。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5年6月12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596号)核准,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3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22元/股。并于 2012 年 6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股本为3,977.6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5,307.60万股。

 2013年7月2日,公司实施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5,307.6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1.6元现金红利(含税)转增10股,共计转增5,307.60万股,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615.20万股。

 2015年3月9日,公司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10,615.20万股为基数,每10 股转增 12 股,共计转增12,738.24万股,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3,353.44万股。

 2015 年 3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52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400万股新股。公司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4,400万股新股于 2015 年 4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27,753.44万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277,534,400股,未解除限售条件流通股164,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9.2341%。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120,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802%。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关于股份限售以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再喜、陈银卿、陈乐伍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曾经或目前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陈乐伍、陈银卿承诺:自上述期限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上述承诺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陈银卿于2014年3月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已未在公司任职。

 (二)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对其无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6 月 12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20,3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3802%;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2 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备注:陈乐伍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发生离职情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猛狮科技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猛狮科技该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数量及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猛狮科技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公司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