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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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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5-031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

 ●除息日:2015年6月1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5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5年5月13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15年5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6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96,234,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分配利润39,623,44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按 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1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5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孙志良两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3-7608677

 传 真:0533-7689877

 特此公告。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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