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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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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95 股票简称:国电电力 编号:临2015-32
债券代码:122151 债券简称:12国电01 债券代码:122152 债券简称:12国电02
债券代码:122165 债券简称:12国电03 债券代码:122166 债券简称:12国电04
债券代码:122324 债券简称:14国电01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

 ● 债券付息日:2015年6月15日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5日发行的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6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本期债券按不同期限分为两个品种。5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为“12国电01”(122151);7年期固定利率品种为“12国电02”(122152)。

 3.发行主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期限与利率: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票面利率4.35%,发行规模30亿元;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4.75%,发行规模1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56号文核准。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品种一“12国电01”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6月15日到2017年6月14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国电02”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6月15日到2019年6月14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品种一“12国电01”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6月15日;本期债券品种二“12国电02”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6月1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级。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5年期品种的票面利率为4.35%,7年期品种票面利率为4.75%。每手“12国电01”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3.50元(含税),每手“12国电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7.5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6月12日。

 2.本次付息日:2015年6月15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6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国电01”和“12国电02”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收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12国电01”、“12国电02”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19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飞虎

 联系人:高振立、薛原

 电话:010-58685106;010-58685108

 传真:010-64829902

 2. 保荐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肖华明

 电话:021-68407683

 传真:021-68407987

 邮政编码:200122

 3. 联席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954

 联席主承销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10-88366060

 传真:010-88366650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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