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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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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060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减持情况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格林美”)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东海基金-工商银行-东海基金-鑫龙 50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东海基金资管计划”)的通知,2015年6月5日,东海基金资管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格林美股票29,8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8%,卖出均价为18.82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股份(万股)减持比例(%)
东海基金资管计划大宗

交易

2015年6月5日6000.50
东海基金资管计划2015年6月5日10000.83
东海基金资管计划2015年6月5日13801.15

东海基金资管计划减持前持有本公司88,599,333股,占公司总股本(1,200,992,217股)的7.38%。截至2014年6月5日收盘,持有本公司58,799,333股,占公司总股本(1,200,992,217股)的4.90%。

二、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东海基金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58,799,3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0%,持股比例在5%以下。

3、相关承诺: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4年5月29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次认购股份。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已按期严格履行完毕,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061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格林美

证券代码:00234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6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
股票简称格林美股票代码00234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88,599,333股持股比例:7.3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比例:2.48%

变动后数量:58,799,333股变动后比例:4.9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基金资管计划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东海基金-工商银行-东海基金-鑫龙 50 号资产管理计划
格林美、上市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变动报告书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60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葛伟忠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117496
税务登记证号310109062562113
成立日期2013年2月25日
主要股东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5%)、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0%)、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25%)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茵股份(股票代码:600745)、大名城(股票代码:600094)、吉林化纤(股票代码:000420)、中珠控股(股票代码:600568)、亿晶光电(股票代码:600537)、华东科技(股票代码:000727)、全柴动力(股票代码:600218)已发行的5%以上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格林美股份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投资收益。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的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东海基金资管计划可能继续减持格林美股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东海基金资管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卖出格林美股票29,800,0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48%,卖出均价为18.82元/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东海基金资管计划本次减持前持有上市公司88,599,333股,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1,200,992,217股)的7.38%。截至2015年6月5日收盘,持有上市公司58,799,333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1,200,992,217股)的4.9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东海基金资管计划持有格林美58,799,333股,占格林美目前股本总额的4.9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格林美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东海基金资管计划在格林美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格林美股份的情况

除上述已披露的股票买卖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东海基金资管计划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格林美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格林美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2014年5月29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次认购股份。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上述承诺已按期严格履行完毕,本次减持未违反相关承诺事项。

2、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本报告书原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葛伟忠

签署日期:2015年6月8日

附表: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姓名国籍长期居住地职务
朱科敏中国上海董事长
汪劲松中国上海董事
杨学林中国深圳董事
顾志强中国苏州董事
刘元春中国北京独立董事
邱兆祥中国北京独立董事
张心泉中国上海独立董事
葛伟忠中国上海董事、总经理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葛伟忠

签署日期: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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