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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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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人之间终止股份转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2 证券简称:华联矿业 公告编号:临2015-021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人之间终止股份转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齐银山先生与亓瑛女士于2015年5月30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齐银山先生将其合法持有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矿业”)1082280股的股份转让至亓瑛女士,亓瑛女士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受让齐银山先生合法持有的上述目标股份并支付相应价款。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转让不符合相关规定。经齐银山先生与亓瑛女士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执行上述协议并于2015年6月7日签署了《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书》。终止上述股份转让后,亓瑛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51,629,10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93 %)。齐银山先生持有公司股票4,329,12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8%),亓瑛女士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齐银山先生的配偶,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8日

 股票简称:华联矿业 证券代码:600882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华联矿业

 股 票 代 码 :600882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姓名:亓瑛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

 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6月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矿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联矿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以下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亓瑛女士于2015年5月30日与山东银山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山东银山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华联矿业股票51,629,107股(占华联矿业总股本的12.93 %)转让予亓瑛女士。此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亓瑛女士持有华联矿业股票51,629,107股(占华联矿业总股本的12.93 %),山东银山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华联矿业股份。亓瑛女士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齐银山先生的配偶,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本文另有所指之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亓瑛女士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银山投资 指 山东银山投资有限公司

 华联矿业/上市公司 指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联矿业,股票代码:600882

 股份转让协议 指 亓瑛女士于2015年5月30日与银山投资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本报告书 指 华联矿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资料

 姓名:亓瑛,性别:女,国籍:中国;证件号码:3728281972********,住

 所:山东省沂源县***********;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为支持上市公司发展,进一步优化华联矿业的股权结构,稳定控制权结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开展本次股份转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亓瑛女士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未来12个月可能增加或减少其在华联矿业拥有的股份,但暂无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华联矿业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亓瑛女士未持有华联矿业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系亓瑛女士与银山投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所致,根据协议约定,银山投资将其持有的51,629,107股华联矿业股份协议转让给亓瑛女士。本次权益变动后,亓瑛女士将持有51,629,107股华联矿业股份,占华联矿业总股本的12.93%。

 3、亓瑛女士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齐银山先生的配偶,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银山投资与亓瑛女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股份转让数量

 银山投资同意将其合法持有华联矿业51,629,107股、占华联矿业总股本的12.93%的股份(以下合称为“目标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给亓瑛女士。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银山投资不再持有华联矿业股份。

 2、股份转让价格

 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转让的单价为协议签订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平均价格的90%。

 鉴于华联矿业已于2015年5月19日停盘,故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本次股份转让的单价为8.78元/股,双方协商确定股票转让总价款为45,330万元。

 3、目标股份的交割

 银山投资应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配合亓瑛女士办理将目标股份过户至亓瑛女士名下的手续。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报告签署之日起前 6个月内,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亓瑛女士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3-3389666。

 ■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制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亓瑛

 2015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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