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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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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9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2康盛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根据《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即本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7.80%,在债券存续期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仍为7.8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根据《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条款,本公司发行的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12095,简称“12康盛债”)的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康盛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康盛债”收盘价为人民币100元/张。

 4、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5、回售申报日:2015年6月5日、6月8日、6月9日、6月10日、6月11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15年7月6日。

 现将公司关于“12康盛债”票面利率调整和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2康盛债。

 3、发行总额:人民币20,000万元。

 4、票面金额:100元/张。

 5、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80%。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起息日:2012年7月5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7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兑付日:2017年7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7月5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3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本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期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3、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须于本公司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本公司将按照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本公司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决定。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15、本次利率调整情况:在“12康盛债”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上调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仍为7.8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2015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4日)固定不变。

 二、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以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12康盛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一交易日,“12康盛债”收盘价为人民币100元/张。

 3、回售登记期:2015年6月5日、6月8日、6月9日、6月10日、6月11日。

 4、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帐日:2015年7月6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4年7月5日至2015年7月4日期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7.80%。付息每手“12康盛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62.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70.20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2康盛债”在回售登记日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将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被冻结。

 五、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公司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地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

 联系人:鲁旭波

 电话:0571-64837208

 传真:0571-64836953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联系人:方扬、华佳

 电话:0571-87903134、0571-87902082

 传真:0571-87903239

 3、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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