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烯碳新材 公告编号:2015-030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3日,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云港市中法”)邮寄来的(2015)连商初字第00148号《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起诉状、传票等相关文件资料。在收到本次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之前,公司未收到该案相关的民事起诉状、资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被告一:连云港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连云港市镧溪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三: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李斌

 被告五:金同梅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5年3月30日143018.06元),本息合计20143018.06元。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于2014年9月4日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向被告一连云港市丽港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港稀土)2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此贷款于2015年3月4日到期,截止目前丽港稀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现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此事项,公司已在2014年度报告中关于对外担保及履行情况部分进行了说明。

 公司目前正在督促丽港稀土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对上述担保事项的反担保措施,丽港稀土的其他三名股东李斌、李普沛、狄建廷将其持有的丽港稀土合计60%股权足额抵押给公司,因此,公司将适时启动反担保程序。本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将对案件积极应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举证通知书》;

 3、《起诉状》;

 4、《传票》。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5日

 证券代码:000511 证券简称:烯碳新材 公告编号:2015-031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5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4日15:00 至2015年6月5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凯宾斯基饭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大明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324,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91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7,039,2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1.866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7,039,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920%;反对28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080%;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2、律师姓名:钟宇、岑慧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