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能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5号),科陆能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宁夏明峰萌成建材有限公司、张秉权合同纠纷案已获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当事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鄢玉珍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智西路1号科苑西23栋2层A3
委托代理人:邢涛、高希亮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一:宁夏明峰萌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迪青
住所:宁夏盐池县惠安堡镇萌城村
被告二:张秉权
身份证号码:642126196406******
住址:宁夏盐池县花马池镇******
受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2、本次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订立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建设水泥熟料5000T/D+3000T/D生产线配套余热发电项目。项目采用能源管理模式,即投资由原告承担,被告一分期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被告一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了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的施工方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进场施工,后续被告一因股东纠纷停产时,7MW的电站已并网发电,而10.5MW的电站因被告一生产线停产一直无法验收。由此造成原告在支付了大量工程款、设备款后,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获得投资收益。
双方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书》明确约定,在被告一构成违约时,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一补足其应得的预算收益以及其遭受的损失。在多次与被告协商后,被告一及被告二于2014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承诺自2015年3月起开始支付投资收益,然迄今原告未收到任何款项。
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137,088,000元及直至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11,259,995元(利息按照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宁民商初字第5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