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6月5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创业路8号3号楼4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增设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4日15:00至2015年6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20,086,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150%。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20,082,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132%。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3、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新育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支晓强先生已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意选举王雄元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任期自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86,709股。同意120,082,7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现有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电力供应”事项,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意授权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修订前后对照表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086,709股。同意120,082,7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曲凯律师、黄兴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结论性意见: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