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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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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难产 三大瓶颈待解
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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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理财

 □ 本报记者 殷鹏

 

 草莽出身的P2P,自问世之日起就被冠以“坏孩子”的标签,跑路、违约风波频现,让投资者又爱又恨,行业内“求监管”的呼声不断。而刚做了一年“母亲”的银监会对于如何管教这个熊孩子十分谨慎,监管细则的出台一拖再拖。

 日前,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指导、金信网协办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央行调查统计司巡视员徐诺金表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遵循“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四大原则,监管可从三大环节入手:准入环节要从宽、交易环节要透明、退出环节要从严,不能简单照搬、照抄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在谈及P2P定性问题时直言,P2P本身属民间直接融资行为,意味着投资者的资金应该直接进入资金需求者账户,没有中介行为,但是现在很多平台通过自己的客户营销能力、挖掘能力、风险控制能力,把投资者资金配置到这些资产上去,存在信用中介问题,对于监管来说如何定性是项挑战。

 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的出台之所以一拖再拖,与行业发展中的基础瓶颈尚未解决有莫大关系。金信网首席运营官安丹方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有三大亟待解决的难题,如果它们无法克服,即便监管细则出台,其执行效果也会大打折扣。

 第一大难关是立法。互联网金融发展在中国碰到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滞后。目前,虽然《合同法》、《物权法》等均对业务设计的相关环节有所约束,但是这些都是基本法,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以及细则还是空白。

 第二大难关是信息披露标准。透明的风险指标是风险控制的重点,但是目前行业缺乏对敏感指标的统一计算口径,各平台呆坏账界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差距较大,行业没有统一的贷款分级标准,没有对贷款的跟踪评级机制。这样一来,即便监管层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但是如果没有统一的计算口径,信披的有效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大难关是投资者隐私保护。国内关于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目前处于空白,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金融公司对用户大数据的攫取还处于丛林法则阶段,已经出现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为了进行信用评估,忽视个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保护,加大了行业的道德风险。

 安丹方建议,监管层应敦促相关机构尽快进行互联网金融立法,至少高检、高法可以选择P2P典型的案例判决作为判例,供行业参考。监管层在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进行强制要求之前,应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指标和披露标准。而针对投资者隐私,在加快法律建设的同时,可以考虑建立行业协会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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