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0.06元(税前)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7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股权登记日: 2015年6月11日
●除息日: 2015年6月1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11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1,110,527,23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7元,共计派发股利66,631,634.16元。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7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5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每股0.054元进行派发。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1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陈建成3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中公司股东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为限售股。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西路1801号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5-82176629
传??真:0575-8217663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