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5月21日、2015年5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8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5日(周五),上午10: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5日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年6月4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6月5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昌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20人,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234,539,9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577%。关联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董静涛、向中华、张昌林、江山回避表决,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87,141股。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232,647,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635%。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1,892,7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4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6人,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14,729,293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01%,其中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487,141股。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董静涛、向中华、张昌林、江山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443,6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26%;反对43,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4%;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3,443,64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26%;反对43,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4%;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5月2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科星、彭林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