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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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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95 股票简称:中牧股份 编号:临2015-012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205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载于2015年4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29,8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8,109,000元(含税)。

 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

 (二)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11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公司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其中: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先按照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475元。

 该等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的,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45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45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人,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5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8区16号楼

 3、电话:010-63702195

 4、传真:010-63702196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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