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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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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15-023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1月15日及2014年12月5日,本公司分别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包含930件案件及25件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情请见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2014年12月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5年6月4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上诉费1,027,586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上述案件涉及的赔偿金额及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本公司已于2014年度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请投资者谨慎判断,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4日

 

 股票简称:佛山照明(A股) 粤照明B(B股)

 股票代码:000541(A股) 200541(B股)

 公告编号:2015-024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等情况

 1、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权益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5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自公司权益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没有发生变化。

 3、本次权益分配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978,563,745股(其中A股753,338,745股,B股225,225,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2.2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派发现金红利代扣代缴事项如下: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先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派现金红利人民币2.09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20%,每10股补缴税款0.33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10%,每10股补缴税款0.11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5%,不需补缴税款。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1.98元。对于其他A股股东、机构投资者,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B股境内个人股东所得税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4、对持有公司B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1.98元。

 5、特别说明:因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对B股外籍个人股东未代扣所得税。

 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2015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 港币兑人民币0.7891元)折合港币兑付。

 未来代扣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税款的,按照上述1港币兑人民币0.7891元的汇率折算。

 分红前公司总股本为978,563,745股(其中A股753,338,745股,B股225,225,000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为1,272,132,868股(其中A股979,340,368股,B股292,792,500股)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2015年6月11日,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12日,B 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1、截止2015年6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 股股东。

 2、截止2015年6月16日(最后交易日2015年6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B 股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A股本次所转股于2015年6月12日直接计入股东A股证券账户;B股本次所转股于2015年6月16日直接计入股东B股证券账户。在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转股总数与本次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 股现金红利于2015年6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现金红利于2015年6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若B 股股东在2015年6月16日办理了“粤照明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B股高管锁定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本次A股所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5年6月12日,B股所转的可流通股份起始交易日为2015年6月17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

 八、本次实施转股后,按新股本1,272,132,868股摊薄计算,2014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21元。

 九、其他事项说明

 B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于2015年7月10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本公司可协助其与本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返还所扣税款。

 十、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北路64号(邮编:528000)

 联 系 人:林奕辉 黄玉芬

 联系电话:0757-82810239

 传真号码:0757-82816276

 十一、备查文件

 1、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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