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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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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5-053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15年5月18日收盘后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投资”)通知,其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上海绿新,股票代码:002565)已于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

 近期顺灏投资与战略投资者签署了保密协议及意向性协议,战略投资者正在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鉴于该事项目前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6月2日(星期二)开市起继续停牌,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5-054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的合作方暨实际经营管理者王斌、王钊德和王国友,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未能履行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存在严重违规及其他行为,公司按浙江德美股东会决议内容启动歇业清算程序,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因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实际经营人王钊德等人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骗取贷款,公司已向桐乡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收到受案回执(桐公(经)受案字【2015】第56号); 2015年5月27日收到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桐公经立告字【2015】第29号)立案告知书,浙江德美实际经营人王钊德等人职务侵占等犯罪一案,现浙江德美实际经营人王钊德、王国友等人已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针对浙江德美清算事宜,浙江德美实际经营人有预谋地纠结一批地方恶势力,阻挠公司清算人员进入浙江德美厂区,截止目前,使公司清算人员无法进入浙江德美厂区、无法对浙江德美进行正常的审计、无法取得浙江德美完整的财务账本、无法对浙江德美完整的资产进行有效控制、无法对浙江德美进行正常的自主清算工作。

 鉴于上述情况,2015年5月5日,公司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申请对浙江德美进行司法强制清算,2015年5月15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就该事项召开了听证会,2015年5月25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下发民事裁定书【(2015)嘉桐商清(预)字第1号】,裁定公司所申请的司法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目前,公司已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此,公司感谢桐乡市公安局克服重重困难、通过立案侦查、大量取证,确定了浙江德美实际经营人王钊德、王国友等人的初步犯罪事实,保护了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浙江德美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日

 证券代码:002565 证券简称:上海绿新 公告编号:2015-055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帐户全部解除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德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贷款提供了21,000万元担保,实际发生担保金额160,602,989元。

 2015年1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灏投资”)为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将对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所提供担保予以承担 。

 2015年3月25日,公司、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及王丹先生于签署三方协议,就顺灏投资实际控制的上海绿新(代码:SZ002565)为其原控股60%的子公司浙江德美彩印有限公司担保银行贷款事宜出具承诺。

 2015年3月25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浙嘉商初字第12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要求冻结浙江德美及公司银行存款4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财产。

 2015年3月31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424号、425号、42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要求对浙江德美及公司、王钊德、徐幼梅、王斌、沈一萍在银行的存款47,6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5年3月31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39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要求对公司及浙江德美在银行存款1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2015年4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5)浙杭商初字第50-1号】。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要求对公司及浙江德美、王钊德、王斌价值51,170,528.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解决措施

 公司有关账户被法院查封,在银行帐号被冻结后,公司控股股东顺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丹先生严格履行先前的承诺,截止2015年6月1日,王丹先生用个人的现金170,320,528.56元交由法院冻结,替换担保,现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部银行帐户的冻结。

 截止2015年6月1日,公司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全部解除冻结。

 在公司银行被冻结期间,我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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