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4〕35号)的要求,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或“大唐发电”)于2014年6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避免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承诺公告》,就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大唐集团”)于2010年出具的《关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进一步避免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有关事项的承诺》(“承诺”)的完善情况进行了披露。
近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大唐集团《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承诺的函》(“函件”),就2014年6月重新完善的原承诺第(2)条的相关表述作了进一步明确:
原表述为:“对于大唐集团非上市公司的火电资产(除河北省的火电业务资产以外),大唐集团不迟于2018年10月左右在该等资产盈利能力改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时注入本公司”。
“函件”进一步明确为:“对于大唐集团非上市的火电资产(除河北省、湖南省的火电业务资产以外),大唐集团不迟于2018年10月左右在该等资产盈利能力改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时注入本公司”。
与本公司实际电力项目在地域上的布局相比,本公司在发电业务方面从未涉足湖南地区,大唐集团也从未将其在湖南省内的火电业务资产注入本公司;因此,上述相关表述仅属大唐集团为减小歧义而就原有承诺的表述所作的进一步明晰和完善,并没有导致大唐集团对大唐发电承诺的变更。
“函件”的具体内容如下:
(1)对于大唐集团位于河北省的火电业务资产,大唐集团不迟于2015年10月左右在该等资产盈利能力改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时注入本公司;
(2)对于大唐集团非上市公司的火电资产(除河北省、湖南省的火电业务资产以外),大唐集团不迟于2018年10月左右在该等资产盈利能力改善并且符合相关条件时注入本公司。
(3)大唐集团拟注入的火电资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拟注入资产不出现公司预测的盈利能力下滑等不利变动趋势;
②资产注入后,须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其中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或净资产收益率须呈增厚趋势;
③拟注入的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其中包括权属清晰、审批手续完善等。
特此公告。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日